郭军律师就指派辩护问题致函最高法院建议修改刑诉法解释
关于修改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51条的建议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:您好!我是一名普通的执业律师,现就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1〕1号)(以下简称“《刑诉法解释》”)第51条提出修改意见,具体理由如下:一、该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《刑诉法解释》第51条规定: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,被告人的监护人、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,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。”很明显,该规定直接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。认为其存在冲突的具体理由为:1、在押人员监护人、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是合法的委托辩护人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4条第1款规定: “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有权委托辩护人;在侦查期间,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。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。”第34条第3款规定: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押的,也可以由其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。”也即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,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委托辩护人,在押的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,均为法定权利,他们委托的辩护人,除非违反法律规定,均是合法的辩护人。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自己委托的辩护人与其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有任何区别,也未规定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同意之后才能成为辩护人。而且,在押人员客观上缺乏委托辩护人的种种条件,绝大多数都是由其近亲属委托辩护人。正是由于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具有法定的辩护人身份,才能够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。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自己委托或者其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,在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自己解除委托或者明确不同意近亲属的委托之前,均为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合法辩护人。2、“委托辩护人优先于指派辩护人”是确认合法辩护人的法定顺序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5条、第278条、第293条的规定,无论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还是根据公检法机关的通知,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的前提条件,都是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”。只要“有委托辩护人的”,指派辩护律师便失去在该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法律依据。显而易见,在委托辩护人与指派辩护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,《刑事诉讼法》确立了“委托辩护人优先于指派辩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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