郭军律师向最高检提出关于完善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的建议
2022年4月25日,郭军律师以普通公民身份,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“关于完善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的建议”,建议全文如下:关于完善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:我是一名普通律师。一段时期以来,我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(高检发[2020]19号)(以简称“《条例》”)、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(高检发[2015]10号)和2022年3月最高检印发的《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。通过学习和研究,我认为,《条例》在重要问题上违反了《检察官法》的规定,不利于提高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的意识,不利于建设一支严格依法履职的检察队伍,也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。主要理由是:《条例》实质上将“司法责任”限定于“错案司法责任”,对没有产生错案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追究司法责任;《条例》规定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中,完全缺乏案件当事人参与环节,而当事人在这一程序环节的缺乏,是长期以来司法责任追究乏力、错案追责大环境未能形成的重要原因。现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,就完善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提出以下具体建议和理由:一、建议删除《条例》第十二条关于“司法瑕疵”不承担司法责任的规定理由:1、违背常情常理《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、法律适用、办案程序、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,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,属于司法瑕疵,不承担司法责任,可以视情节对其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或者予以诫勉。”显而易见,在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、法律适用、办案程序等重要的诉讼环节,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,即是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。在这些重要环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,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,无论是否最终导致了案件结论错误,都严重违反了《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(试行)》“坚持依法履行职责,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、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”的规定,而且增大了形成错案的风险,也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重大风险,对诸如此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追究司法责任,违背常情常理。2、违反《检察官法》的明确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》(2019)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贪污受贿、徇私枉法、刑讯逼供的;(二)隐瞒、伪造、变造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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